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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7民初4682号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425室。
法定代表人:玉家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发扣,女,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发扣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现鉴于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贤聪
  赵  晓  彦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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