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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任江峰,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2588弄5号1801室。
被执行人:上海峦灵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2层I区273室。
原告任江峰与被告上海峦灵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上海峦灵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产情况说明书以及利润分配表)供原告任江峰查阅、复制,原告任江峰委托的会计师、律师可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予以辅助;二、被告上海峦灵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任江峰查阅,原告任江峰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律师可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予以辅助。上述材料由原告任江峰在被告上海峦灵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地点为上海市复兴中路1237号3楼,查阅时间为15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峦灵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上海峦灵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江峰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峦灵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就本案予以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任江峰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沪0118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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