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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4)沪0104刑初7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88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文化,某某公司1行政高级经理,住本市徐汇区。2024年6月6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4)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顾某于2017年入职某某公司1,先后担任行政经理、行政高级经理,负责公司办公场地装修、搬迁、空气治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报价、施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2017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顾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向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等供应商约定以项目款一定比例的方式收取“好处费”。经审计,顾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形式非法收受上述供应商钱款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同)。
2024年6月6日,被告人顾某在本市杨浦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顾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顾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顾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定性和事实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顾某系初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女儿才3岁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顾某于2017年入职某某公司1,先后担任行政经理、行政高级经理,负责公司办公场地装修、搬迁、空气治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报价、施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2017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顾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与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等供应商约定以项目款一定比例的方式收取“好处费”。经审计,顾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形式非法收受上述供应商钱款共计110余万元。
2024年6月6日,被告人顾某在本市杨浦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顾某退缴违法所得118.0166万元,预缴罚金保证金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1的证言,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在职证明等,证明被告人顾某的任职情况及职权范围。
2.证人王某2、邹某、尤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报价单、转账凭证、某某公司4提供的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会计鉴定专项报告等,证明被告人顾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本事实。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顾某的到案情况及退赔情况。
4.被告人顾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顾某系初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顾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娟平
  人民陪审员 魏菊敏
  人民陪审员 魏传德
  书  记  员 杨  兵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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