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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4)沪0105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男,1996年6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XX,高中文化,系网店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鹤丰美鹤路丰和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23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1,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起,被告人倪某实际经营名为“RIGFK腕表【手表品质店】”的微店店铺,并通过该店铺销售假冒卡地亚、万国、积家、沛纳海、江诗丹顿、伯爵、罗杰杜彼、梵克雅宝、万宝龙共9个品牌商标的手表。经查,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2023年3月8日,被告人倪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倪某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的证言、订单截图,授权委托书,卡地亚、万国、积家等9个品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某某公司鉴定报告及价格参考、关于微店“RIGFK腕表”销售历峰旗下品牌产品的说明,某某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资料及被告人倪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倪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顾  杨
  审  判  员 张博闻
  人民陪审员 周梅娟
  书  记  员 周筱燕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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