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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4)沪0105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6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XX,初中肄业,网店店主,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202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某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英某,系某某中心指派的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李某以其本人及亲友名义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并经营“不二街头小铺”“牛马高定”“金钱豹潮品”“W胖虎潮品”等多家店铺,雇佣吴某(另行处理)等人从事客服、寄递工作,通过上述网店销售假冒“ARC’TERYX”“LOEWE”等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服饰,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0余万元。
2023年9月13日,公安人员在江苏省常熟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并从其仓库内当场查扣印有“ARC’TERYX”及“LOEWE”等商标的服饰千余件,经鉴定均系假冒。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退出相关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陶某的证言,相关购买记录、物流面单,相关公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涉案网店用户注册信息、销售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退出相关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机二部以及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茜浩
  审  判  员 胡亚龙
  人民陪审员 林延廷
  书  记  员 胡晓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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