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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07刑初930号

被告人李某、赵某1诈骗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0日作出(2024)沪0107刑初93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判决主文第十五页第一行误写为“即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2029年6月13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6月12日止”;判决主文第十五页第六行误写为“即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
特此裁定补正。

  审  判  长 谭佳怡
  人民陪审员 胡霞芬
  人民陪审员 徐艳菲
  书  记  员 俞惠清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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