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07民初9191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颜某1,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某,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4)沪0107民初91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颜某1、周某、颜某2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莹
  书  记  员 汉  静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1122763155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