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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01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某,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某某公司与杨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01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某某机构1、某某机构2、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查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鸣
  审  判  员 张  强
  审  判  员 刘柏平
  书  记  员 高  鑫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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