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01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葛某1,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执行人:葛某2,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执行人:葛某3,男,201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葛某4,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陈某,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葛某4(系陈某之夫),男,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葛某5,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葛某6,男,200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葛某4(系葛某6之父),男,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某1、葛某2、杨某、葛某3与被被执行人葛某4、陈某、葛某5、葛某6共有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22)沪02民终12901号民事判决系确认判决,缺乏给付内容和义务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葛某1、葛某2、杨某、葛某3的执行申请。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琛剑
  审  判  员 顾爱彬
  审  判  员 张恺翔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1132806045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