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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01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殷某,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郑某与被告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01民初202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殷某应归还原告郑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185,600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违约金等,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殷某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郑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殷某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到庭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BXXXXX的车辆;经申请人申请,向本市松江法院及青浦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珊
  审  判  员 郭  颖
  审  判  员 沈文轩
  书  记  员 钟  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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