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陆某,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沪0101民初9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87.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2,887.50元及相应利息。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陆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案号:
建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