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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01执9791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陆某,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沪0101民初9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87.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2,887.50元及相应利息。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陆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程  珊
  书  记  员 张  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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