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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01执2485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5,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某,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宋某,男,199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3,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沪0101民初323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451,965元及逾期利息,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81,851.9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某公司1、岳某、宋某、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银行存款人民币14,533,816.97元及逾期利息。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某、某某公司1、岳某、宋某、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恺翔
  书  记  员 张航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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