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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01执2598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企业某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孙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刘某,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执行某某企业某某中心与某某公司、孙某、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孙某、刘某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沪0101民初232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1,224,660.45元及利息,另缴纳执行费14,646.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孙某、刘某存款1,239,307.05元及利息;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孙某、刘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顾爱彬
  书  记  员 赵喆晨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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