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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
被执行人:季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沪0101民初178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效力,确认: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3年8月18日解除;二、被告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购房款900,000元;三、被告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某定金200,000元;四、被告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律师费20,000元义务人季某未履行本院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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