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01执282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1956年2月11日生,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1956年8月11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王某1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沪0101民初1330号调解确认:王某2应支付王某162,000元,该款应于2024年2月至2026年8月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元,如王某2未按期支付款项,王某1有权就王某2剩余未支付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王某2还应向王某1支付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文书生效后,王某2未自觉履行,王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巢  炯
  审  判  员 吴昊罡
  审  判  员 黄  凯
  书  记  员 郑志勇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1119389950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