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董事长。 某某公司2与某某公司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3)沪0101民初8131号民事裁定诉讼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某公司1所有的银行账户,执保案号为(2023)沪0101执保1346号、(2023)沪0101执保1691号。现因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1所有的财产的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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