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01执3227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董事长。
某某公司2与某某公司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3)沪0101民初8131号民事裁定诉讼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某公司1所有的银行账户,执保案号为(2023)沪0101执保1346号、(2023)沪0101执保1691号。现因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1所有的财产的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文轩
  书  记  员 陈  超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1119389948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