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某某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3,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2。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10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1偿还人民币1609317.29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银行存款人民币1609317.29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相关案号:
建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