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沈某,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执行的陆某与沈某(2017)沪0114民初156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万元。因沈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陆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恢复执行于2024年6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付款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某某机构1、某某机构2、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除部分款项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款项人民币1.6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1.64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现恢复执行过程中,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4民初1569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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