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XX,1988年11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原系某某局民警,户籍地上海市。因本案于2024年1月31日被留置,同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4〕2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辩护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23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沈某利用其担任某某局警长,负责办理治安案件等职务便利,为涉嫌介绍卖淫罪的陈某(已判决)在从事介绍卖淫嫖娼犯罪活动、提供应对执法检查等多方面帮助,并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1万元,占为己有。
2024年1月,被告人沈某利用其负责接待处置刑事治安报警及配合侦查的职务便利,以帮助涉嫌电信诈骗的王某2(另行处理)协调撤案为由,向其索要现金1.5万元,占为己有。
2024年1月31日,中共某某局1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被告人沈某带至某某委员会1留置点,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并被予以扣押。
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1.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沈某明知陈某介绍他人在魔米公寓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仍然违反规定利用公安机关配发的手机PDA系统和公安网办系统查询相关案件信息、报警信息,连同日常工作中了解到的警车用途、行动计划等警务信息透露给陈某;教导陈某及卖淫女如何逃避公安机关巡逻查处的方法,导致陈某等人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长期未能被查处,严重影响魔米公寓的声誉,魔米公寓及周边正常的生活、经营秩序和治安稳定。
2.2023年,被告人沈某多次违反规定办理刑事治安类案件,导致多人举报,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被告人沈某明知龙某(另行处理)系卖淫女,在接到龙某的虚假报警信息后,仍然违规单人出警、让辅警做笔录、并存在执法用语不当情形,致使龙某、苗某(另行处理)二人未被依法惩处,且遭到涉嫌嫖娼人员苗某举报,后被予以诫勉谈话。
(2)被告人沈某在协助办理高某(另行处理)涉嫌刑事案件过程中,多次违规接触高某并向其索要钱款未果,致使高某因恐惧前来上海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重新羁押,并向公安机关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被告人沈某接受邱某请托,违规向其透露有关案件处理结果,并因此收受邱某转交的钱款,严重损害人民警察职业形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同案关系人陈某的供述、证人刘某、邱某等人的证言、中共某某局1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职责证明、职责清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沈某职责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某某局2内网信息使用管理“五不准”规定、110事件单登记表、公安部12389网上投诉举报信息登记表、某某中心举报线索督办单、诫勉谈话审批表、上海公安纪检监察提醒诫勉谈话登记表、相关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案发经过、立案决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派出所民警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违规查询并泄露相关案情、警情和警务信息、违规办理治安类案件,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沈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沈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沈某认罪态度较好,配合办案机关取证,系坦白;沈某受贿犯罪金额较小,且已如数退赔;沈某愿意积极交纳刑事罚金;沈某的孩子未满周岁,其本人迫切希望回归家庭,肩负家庭责任。建议法庭根据沈某的上述认罪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等,对沈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2月,被告人沈某入职某某局,担任派出所执法办案队民警;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沈某担任唐某所执法办案队民警。沈某在上述任职期间,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巡逻、处警、安保、护校等勤务工作,负责办理辖区内的治安类案件,包括涉黄、赌、毒等治安类的案件的接报、办理,负责接处刑事治安警情,协助配合公安处刑事侦查队、治安管理队办理刑事案件。
2.2023年,被告人沈某在担任某某局所执法办案队民警期间,在查处辖区内治安案件、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违反《某某局2内网信息使用管理“五不准”》等相关规定,向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消极处警,泄露警务信息等,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和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分述如下:
2023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沈某明知陈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从事介绍卖淫活动,接受陈某请托,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使用管理密钥登录公安办案系统,向陈某提供案件办理信息、报警信息、抓捕情况等,并向陈某提供查禁警车车牌信息,泄露警务信息,为陈某所从事的介绍卖淫活动提供帮助,严重影响魔米公寓的营商环境,严重影响魔米公寓周边正常的生活、治安秩序。
2023年6月,被告人沈某在处置龙某、苗某“消费纠纷”警情过程中,明知龙某、苗某涉嫌卖淫嫖娼,未尽调查职责,未依法处置。
2023年,被告人沈某在协助公安处办理高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违反规定,多次私自与案件当事人高某联系,并向高某索要钱款。
2023年,被告人沈某接受邱某的请托,违反规定,擅自向邱某透露违法案件处理信息。
3.2023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沈某在上述任职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陈某在上海市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帮助,收受陈某给予的钱款81,000元。
2024年1月,被告人沈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帮助王某2“撤案”为由,向王某2索要钱款15,000元。
被告人沈某将上述所收受的钱款用于日常开销。
4.2023年12月,某某局1在办理陈某涉嫌组织卖淫案时发现沈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往来,遂将该线索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处置。2024年1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纪委监委经核查后,决定对沈某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月31日,某某局1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沈某移交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纪委监委,当日,某某委员会1对沈某予以留置,沈某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4年4月18日,被告人沈某向某某委员会1退缴钱款96,000元。
2024年4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沈某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被告人沈某在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3年底至2024年初,多名人员因在魔米公寓实施卖淫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024年5月,陈某等人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同案关系人陈某的供述、证人龙某、苗某、高某、邱某、王某2、刘某等人的证言、某某局2案(事)件接报回执、110事件单登记表、中共某某局1纪律检查委员会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沈某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某某局2内网信息使用管理“五不准”》、中共某某局1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职责证明》《某某局3派出所“两队一室”职责清单》《诫勉谈话审批表》《上海公安纪检监察提醒诫勉谈话登记表》《关于沈某到案情况的说明》、某某局1政治部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某某局1唐某所出具的《沈某职责情况说明》、上海市浦东新区纪委监委出具的《案发经过》、某某委员会1出具的《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某某局1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沈某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96,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沈某予以两罪并罚。沈某具有索贿情节,酌情从重处罚;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对沈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要求对沈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退缴的钱款人民币九万六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