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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17执恢118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女,195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2023)沪0117民初16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53,880元(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支付律师费15,000元、担保服务费500元。审理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与案外人章某1、章某2、章某3共同共有)位于上海市房产【现已转为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至2027年6月20日】。执行中,本院扣划了相关金融账户存款31,423元。在扣除执行费5,441元后,余款25,982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产。因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本金及利息等款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4年9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进行继续冻结,并扣划了相关账户存款181,383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次冻结期限一年。
对上述金融账户的冻结,待期满前第3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冻手续。
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庄  倩
  审  判  员 何  骏
  审  判  员 孙文华
  书  记  员 薛  岑
    二○二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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