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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10民初1785号

原告:陈某,女,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被告:张某,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被告张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符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王嫣然
  书  记  员 王笑怡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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