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被告:张某,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被告张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符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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