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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10民初9780号

原告:谢某,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
被告:戴某,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原告谢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戴某入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等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季宇凤
  书  记  员 王笑怡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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