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
公诉机关以沪崇检刑诉〔202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5月1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牌号为苏FXXXXX轻型厢式货车(核定载质量1495千克),沿上海市崇明区某公路北侧东西向居民通道由西向东倒车时,因其驾车未察明车后情况而撞及步行的被害人马某,致马某跌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马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经事故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本起事故经济损失赔偿已通过民事调解解决并获得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严重超载驾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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