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杨某1,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XX,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机关1:某某局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某局1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某某局1工作人员。 某某机关2:某某局2,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某局2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男,某某局2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杨某1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某某局1(以下简称某某局1)国家P偿一案,不服某某局2(以下简称某某局2)作出的沪公赔复决字〔2024〕17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杨某1以其与某某机关1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国家P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杨某1撤回国家P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P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杨某1撤回国家P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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