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5)沪7101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男,1998年10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XX,小学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暂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2025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6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区。2025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某、陈某明知本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处在禁捕期间,仍于2025年3月26日前后分工合作在本市长江上海段北支界河水闸水域附近布设网具非法捕捞鳗鱼苗,并多次将捕捞到的鳗鱼苗对外出售。2025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尤某、陈某再次来到上址收苗。同日2时30分许,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民警接举报后在上址将实施完非法捕捞作业的被告人尤某、陈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捕鱼网具一顶以及367尾鳗鱼苗。
经认定,涉案渔具为有翼单囊张网,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被告人捕捞的地点属于本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渔获物为日本鳗鲡,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物资源,价值人民币1,247.8元(以下币种相同)。
被告人尤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查扣到的鳗鱼苗已放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某、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本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使用禁用方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物资源,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陈某事先共谋,共同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尤某、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尤某、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5年7月2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8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本案被告人尤某、陈某破坏国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某、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尤某、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成栋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1017069058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