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女,1988年12月22日。2025年5月14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4年10月起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购进明知含有非法添加成分的superso咖啡、升级版coffee减肥咖啡后,通过淘宝店铺“SO美咖啡小店”对外销售。其中,2025年4月25日,石某以118元的价格购买“superso咖啡”一包(内含10袋)。2025年5月14日,民警依法扣押涉案superso咖啡、升级版coffee各一袋。民警从石某处调取五袋“superso咖啡”。经检测,上述减肥咖啡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2025年5月14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信息》,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人石某的证言,快递记录、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某某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其家庭情况特殊且困难,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有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罗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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