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1,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XXX,XXX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2,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1、周某、倪某、林某2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受理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1、周某、倪某、林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14日,在长江流域禁渔期期间,被告人林某1、周某、倪某、林某2伙同他人共同驾车至本市张家浜水闸东侧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非法捕捞鳗鱼苗共计6,341尾。2025年4月14日0时许,公安机关当场将林某1、周某、倪某、林某2抓获到案,并依法扣押涉案渔具等。
经认定,涉案捕捞水域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家浜水闸东侧水域,属于长江口禁捕管理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涉案渔具为抛撒框架地拉网;涉案鳗鱼苗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经估价价值人民币约22,194元(以下币种同),均已放流。
被告人林某1、周某、倪某、林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抓获经过》《关于陈德存等8人捕捞作业水域情况说明》《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渔具渔法鉴定报告》、刑事摄影件、地点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关于陈德存等8人捕捞作业所用渔具的情况说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工作情况,被告人林某1、周某、倪某、林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1、周某、倪某、林某2伙同他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内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1,000元以上,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1、倪某、周某、林某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1、倪某、周某、林某2共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1、倪某、周某、林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1、周某、倪某、林某2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林某1、周某、倪某、林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1、周某、倪某、林某2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1、倪某、周某、林某2共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1、倪某、周某、林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1、倪某、周某、林某2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1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林某2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林某1、周某、倪某、林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