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告上海市某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虞某 委托代理人娄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上海市某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 原告俞某诉被告上海市某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及被告上海市某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两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俞某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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