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5)沪7101行初454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某支队1,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陈某1,某某支队2长。
某某机关负责人陈某2,职务非现场处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3,上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某支队1(以下简称某某支队1)作出的罚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某某支队1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被告某某支队1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依据。审理中,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唐雪琴
  审  判  员 李  晓
  人民陪审员 陈幼法
  书  记  员 王丽娜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1012969413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