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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5)沪7101行初559号

原告宗某。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局长。
某某机关负责人沈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某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某局工作人员。
原告宗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徐汇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汇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25年6月5日立案,于法定期限内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宗某,被告徐汇机管局副局长沈某及委托代理人彭某、高某,被告徐汇区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某2、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原告宗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宗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  晓
  书  记  员 王丽娜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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