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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5)沪7101行初560号

原告徐某1。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某某机关负责人金某,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第三人徐某2。
第三人徐某3。
法定代理人徐某2。
原告徐某1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无效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虹口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因徐某2、徐某3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上述人员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1及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虹口房管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金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某,第三人徐某2暨第三人徐某3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徐某1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徐某1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

  审  判  长 周莹青
  人民陪审员 沈爱平
  人民陪审员 陈幼法
  书  记  员 翟树静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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