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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5)沪7101行初524号

原告王某1,女。
被告上海市某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代理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1诉被告上海市某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浩方
  审  判  员 倪  蕾
  审  判  员 宋廷津
  书  记  员 戚玉婷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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