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支队,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张某,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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