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 被告上海市某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倪某 委托代理人贺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沈某诉被告上海市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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