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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5)沪7101行初619号

原告李某1
被告上海市某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虞某
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戚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2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上海市某局不予立案告知一案中,依法向原告李某1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李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的理由,属于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  判  长 童娅琼
  人民陪审员 陆惟冬
  人民陪审员 汤永华
  书  记  员 徐雯婧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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