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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5)沪7101行初635号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市某某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虞某
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上海市某某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上海市某某局(以下简称某某局)作出的奖励告知及上海市某某政府(以下简称某某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两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某某局的副局长陈某1及委托代理人冯某、刘某,被告某某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某、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某以相关争议已化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陆惟冬
  人民陪审员 汤永华
  书  记  员 尹  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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