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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5)沪7101行初739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卞某
被告国家某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代理人华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国家某局税务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燕
  审  判  员 童娅琼
  审  判  员 陈  颖
  书  记  员 徐雯婧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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