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卞某 被告国家某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代理人华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国家某局税务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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