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上海市某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上海市某处主任。 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市某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相关案号:
建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