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5)沪7101行初9号

原告吴某。
被告上海市某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上海市某处主任。
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市某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汪霄云
  人民陪审员 陈  虹
  人民陪审员 汤永华
  书  记  员 陈佳妮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988211988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