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解某,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原告于某与被告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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