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7101民初2421号

原告:于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解某,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原告于某与被告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朱筱菁
  书  记  员 潘  砾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983498473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