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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7101民初2287号

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易某。
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
诉讼代表人:钱某,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1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

  审  判  员 周天娇
  书  记  员 沈怡婷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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