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某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董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某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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