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张某,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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