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某,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夏某1,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姜某,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夏某2,女,201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夏某2之母),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夏某3,男,201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夏某3之母),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赵某、夏某1、姜某、夏某2、夏某3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民初33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某、夏某1、姜某、夏某2、夏某3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夏某1、姜某、夏某2、夏某3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夏某1、姜某、夏某2、夏某3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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