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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74民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某某试验区。
负责人:薛某。
上诉人武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沪0112民初19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武某交纳上诉费后,武某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竞燕
  审  判  员 余甬帆
  审  判  员 姜  岚
  书  记  员 奚康杰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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