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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74民终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况某,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某某试验区。
负责人:魏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瓮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况某、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沪0115民初18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况某、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况某、胡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元(已预交),由上诉人况某、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甬帆
  审  判  员 姚竞燕
  审  判  员 姜  岚
  书  记  员 曹  薇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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