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 被执行人:严某,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徐某,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某、徐某仲裁一案,某某委员会作出的(2024)河仲字第7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严某、徐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因案涉抵押物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利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某某委员会作出的(2024)河仲字第703号裁决书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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