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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74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仲裁一案,某某委员会(某某中心)作出的〔2024〕沪贸仲裁字第03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受理。为便利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某某委员会(某某中心)作出的〔2024〕沪贸仲裁字第0399号裁决书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曦
  审  判  员 杨现正
  审  判  员 何积华
  书  记  员 杜俊乐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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