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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3刑更406号

罪犯刘某,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现在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沪0117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某于2023年1月10日被交付执行。
某某机关1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以沪司狱白减字(2025)第137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1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机关1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某某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检军天湖减提请意〔2025〕172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某符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法定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对所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认罪悔罪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纪扣分,积极协助警官维护监区监管场所秩序,表现较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刘某受到某某机关1表扬4次奖励。财产性判项方面,罪犯刘某罚金刑为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退赔被害人损失122,960元的判项未能履行。某某机关1已告知罪犯刘某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告知书,查明该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地政府和组织出具了该犯家庭生活条件困难的证明,罪犯刘某具写了还款计划书。
另查明,罪犯刘某系累犯。
以上事实,有罪犯刘某亲笔书写的认罪悔罪书、某某机关1制作的计分明细单、三项学习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告知书、询问笔录、原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某某政府和组织出具的家庭生活条件困难的证明、罪犯刘某具写的还款计划书等证据证明。所列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服刑已超过一年,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的相关规定,可以减刑。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把控。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鉴于某某机关1、某某机关2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意见,减刑幅度超过了本院审理该案时罪犯刘某的剩余刑期,本院依法作出相应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天。
(刑期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朱宇明
  审  判  员 朱  奕
  书  记  员 胡迪菲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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