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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01刑初463号

被告人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沪0101刑初463号刑事判决,2025年7月8日判决已生效。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告人翟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为执行生效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人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应予追缴,分别发还被害人朱某2500元、谢某2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明峰
  书  记  员 丁守亭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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