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1995年7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市。因本案于202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人许某,女,1996年11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5〕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王某、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1月,被告人胡某、许某与同案人员丁某(另处)经商议抽水、分成方式,在“XX”境外网络赌博平台上开设“XXXX”德州扑克赌博俱乐部,招募财务、客服、下级代理、招揽赌客,并从俱乐部总赌资数额抽水获利。
经司法会计鉴定,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12日上述赌博俱乐部赌客代入赌资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53,500元,总组局基金为125,027元。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25年2月13日将被告人胡某、许某抓获。到案后,二人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许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名被告人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二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钱某、顾某、李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丁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转账及微信聊天记录、牌局参与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远程勘验笔录、涉案赌博俱乐部截图、聊天记录,超级统计截图及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胡某、许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胡某、许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胡某、许某均当庭供述实际获取的个人违法所得为3万元。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出全部个人违法所得,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相关退缴违法所得的单据。
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许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实际获取的个人违法所得仅为3万元,且庭前在家属帮助下已经全额退缴并预缴部分罚金2万元。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相关退缴违法所得、预缴部分罚金的单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退缴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许某退缴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并预缴部分罚金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许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许某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鉴于二名被告人系初犯,且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退缴个人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2030年3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2030年3月12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连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苹果牌手机二部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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